【上海注册公司】【上海财务代理】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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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经常会说到总分公司、母子公司,但很多人对子公司和分公司的概念还是会混淆。《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今天我们就来谈一谈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区别。
子公司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而分公司则不具有独立的民事和商事主体资格,仅仅是本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的财产则全属于本公司,不存在独立的法律财产,而子公司的财产则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其一切后果包括财产责任均完全由自己承受。而分公司作为非独立主体,没有自己独立的意志,因此,产生的财产责任亦由本公司承担。《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法人主要有四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法人资格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以法人的名义独立地参加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如果企业考虑账务简洁,避免大量重复抵消工作,会计核算架构将分公司仅作为车间、队站等成本中心,则无需进行独立进行会计核算。只有企业需要明细分公司的责任,详细掌握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等情况下,才考虑将分公司设立为独立的会计主体。1、所有者权益核算的差异。子公司的运行资本来自股东们的投资,属于企业的所有者权益,需要设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利润分配”等会计科目以及报表项目反应所有者权益情况;而分公司由于运行资本来自总公司的拨付而非投资,设置“上级拨入资金”等内部结算科目即可,企业利润也最终归属于上级公司,也无须对所有者权益进行复杂的会计核算。2、资金往来类核算的差异。子公司与母公司、子公司属于独立的法人主体,从法律性质上看,其资金往来与外部单位无异,属于关联方交易,因此需要通过“应收账款”等应收类科目核算或者“应付账款”等应付类科目核算,不得直接抵消和冲销,并在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详细反应、披露其资金往来情况;但分公司与总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属于企业内部交易,可以分设“应收内部单位款”、“应付内部单位款”等内部科目明细核算,也可以直接通过过渡科目借贷方抵消。3、相互交易类核算的差异。子公司与母公司、子公司之间的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严格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处理,在编制集团公司合并财务报表需要进行报表抵消,与外部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差异;而分公司与总公司、分公司之间的相互交易属于内部交易,按照内部交易原则处理,在账务处理直接抵消,否则面临虚增利润、虚增成本以及虚增利润等情况。4、代收代垫类核算的差异。子公司与母公司、子公司之间的代收代垫属于分家过日子,必须清清楚楚明算账,所有的代收代垫只能通过往来科目核算,该是谁的收入、谁的成本进谁的账,不能相互混淆和串项;而分公司与总公司、分公司之间的代收代垫属于一起过日子,你的是我的,我的是你的,大家相互共担,除非处于内部考核需要,相互代收代垫无需分得清清楚楚。5、对外财务报告的效力。子公司财务报告必须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独立审计报告,企业需对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公允性负责;而分公司的财务报告基本属于内部财务报告,即使因为工商备案、税务登记以及招投标需要,由于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对外的公信力不足,并且分公司财务报告本就不是完整的财务报告,比如所有者权益项缺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