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注册公司】【上海创业扶持】我不想做股东了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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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少时,我希望有一天能够自己开公司、当老板;上了年纪,等真的开了公司并且成为别人口中的老板时,却发现现实没有想象中的那么风光:公司的效益不好,几乎没有分红;因为自己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低,几乎没什么发言权......于是,我不想做股东了。
作为员工,如果要离开公司,《劳动合同法》赋予了他很多种方式:
员工不仅可以与公司协商一致后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来解除劳动合同。甚至在公司存在一定过错行为时,给与员工单方面的即时解除权。
但对于老板们来说,如果要退出公司,就没有那么简单了:
如果强行要求公司退回已实缴出资,则因造成公司财产减少而涉嫌抽逃出资,会带来后续来自于公司、债权人的诉讼风险。因此,股东们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说走就走。
法律不强人所难,既然股东已决意退出,《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便提供了一些途径。
(1)股权转让
《公司法》第71条[1]赋予了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途径,即只要转让方能够找到愿意受让其股权的对象,则可以通过内部转让或外部转让程序完成股权的转让,从而退出公司。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将股权转让给内部现有股东,则仅需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即可;如果将将股权转让给外部第三人,则需要履行通知其他股东并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相较于内部转让在程序上要更加复杂一点,但最终仍可达成退出公司的目标。
(2)公司减资
《公司法》第177条[2]赋予了有限公司股东通过公司减资退出公司的途径。因为公司减资属于公司的重大事项,所以根据《公司法》第43条第2款[3],需要公司召开股东会,并由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可以。
另外,由于公司减资涉及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因此需要履行通知债权人并按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请求公司回购股权
《公司法》第74条[4]赋予了有限公司股东通过公司回购股权退出公司的途径。行使这一权利的前提是发生了第74条规定的3种情形,且该股东就这在股东会中对该项决议投了反对票。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股东会中未投反对票或者投了弃权票甚至没有参加就该事项的股东会的,则无法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
另外,若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后、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提起公司解散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下称“《公司法解释二》”)第1条[5]赋予了有限公司股东通过提起公司解散之诉退出公司的途径。
提起这一诉讼的前提是公司发生了《公司法解释二》第1条规定的4种经营管理的严重困难,且需要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的百分之十以上。
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方案针对的是公司的内部决策机构已经失灵且长期无法解决,对于公司是否正常盈利在所不问。即公司仍然盈利也不影响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针对以上几种方式,最简单高效的莫过于第一种的股权转让了,最极端的便是第四种提起公司解散之诉了。
但即便针对于股权转让,也需要在现实中存在愿意受让股权的相对人。因此,一旦成为股东,以自己的认缴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是最基本的义务,也就是不能说走就走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