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绝对控制权 ( 三分之二 67% )
公司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需要2/3以上表决通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43条、第103条、第42条
二、相对控制权 (二分之一51%)
公司需要决策的一般事项,如:公司转投资及担保;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聘请独立董事;选举董事、董事长;聘请审议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聘请或解聘总经理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03条
三、安全控制权 (三分之一34%)
安全控制权,是股东持股达到1/3以上,而且没有其他股东的股份与之冲突,也叫否决性控股,具有一票否决权。
四、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权 (30%)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5条
五、同业竞争警示线(20%)
1、同业竞争是指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2、同业竞争的关联是企业持股超过20%以上的股权关系或者重大债权关系所能控制或对公司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出现20%即是同业竞争的警示线。
六、临时会议权 (十分之一10%)
临时会议权,可以提出质询、调查、起诉、清算或解散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9条、第40条、第100条、第11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
七、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线 (5%)
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线仅适用于上市公司。从规则角度看,持股比例低于5%有两大益处:一是没有锁定期的约束,二是不需抛头露面,减持也不用披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51条、第80条
八、临时提案权 (3%)
临时提案权是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临时提案权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其具有人合性,没有此类程序性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02条
九、代位诉讼权 (1%)
代位诉讼权也称股东派生诉讼权,可以间接调查和拥有起诉权(提起监事会或董事会调查)。
1、代位诉讼权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同时还必须满足持股180日这个条件;而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持股时间和持股比例的限制;
2、代位诉讼权发生的前提是董事、高管、或监事违法、违章损害公司利益时,持有1%以上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代公司”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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