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解除的类型
合同解除可以分为协商解除与单方解除两大类。
协商解除即为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后即可解除合同;单方解除又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是否就解除事先有约定而分为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两类。
二、合同解除的条件
1、协商解除
协商解除仅需当事人协商一致即可解除合同,而无须满足替他条件。
2、单方解除
既然是单方解除,就无须对方的同意,一般在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即可解除合同。而这种解除必然会影响合同相对方的利益,因而在适用时应当满足相应的解除条件。
(1)约定解除
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好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当发生约定事由时,另一方即可根据约定行使单方解除权。
但需要注意的是,《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九民纪要》”)最高法民二庭的法官认为应对约定解除权作出一定的限制,即:在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
(2)法定解除
即使当事人没有对合同解除的约定,在满足法定解除的条件时,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当然的行使解除权从而解除合同。
A.根本违约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五种根本违约情形,即:
a.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b.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c.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d.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e.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根本违约的关键在于确定合同目的是什么,是否没有实现。
B.持续性不定期合同的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持续性的不定期合同的单方解除权。
其中典型的是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1]
需要注意的是,此种解除需要以合同履行为不定期为限,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期限,则无法适用;另外,解除方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而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C.任意解除权
任意解除权规定在《民法典》的“典型合同”分编中,最典型的莫过于委托合同双方的任意解除权了,而这正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中关于董事职务无因解除的法律来源。
但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情况下行使解除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D.情势变更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情势变更: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于上述合同解除类型,情势变更下的合同解除须通过诉讼或仲裁来解除,而不能仅通过口头或书面的通知解除。
E.合同僵局下违约方的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了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且出现下列僵局时,违约方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解除合同:
a.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b.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c.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三、单方解除权的行使
1、行使期限
单方解除权是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逾期不行使的即消灭。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法律可以规定或当事人间可以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法律没有规定且当事人也没有约定的,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行使的。
2、行使方式[2]
四、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3]
1、不再履行、要求恢复原状等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2、违约责任不免除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担保责任不免除
五、结论
合同经订立且生效后,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并积极履行义务。仅在就解除协商一致、发生合同中约定解除事由、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时才可以行使解除权,否则应继续履行合同。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合同因违约解除的,通常违约方仍应承担违约责任;主合同解除后,通常担保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3]《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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