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按照未开票收入申报纳税的业务突然需要补开发票怎么办?今天来为大家答疑解惑,一起来看看吧~
Q1:我有一笔发生在2018年11月的业务,已申报缴纳税款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现在还能不能按照原来16%的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呢?
Q2:可以申请临时开票权限的税率具体有哪些呢?
A:近些年来,增值税税率多次下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又分别调整为13%、9%。(《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故现阶段可以申请临时开票权限的税率具体有17%、16%、11%、10%。
Q3:申请临时开票权限具体有哪一些情形呢?
纳税人在申请时需对照可选情形和自身情况,选择具体的开具原因。
Q4:申请临时开票权限具体的操作路径是怎样的呢?
A:具体的操作路径为:打开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点击首页菜单栏中“我要办税”-“发票使用”- “临时开票权限办理”。后续根据自身情况填写信息进行申请即可。
Q5:申请临时开票权限审核通过后,权限有效期是多久呢?
Q6:开具原税率发票后应该如何进行申报呢?
A: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第三条,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举个例子,可以将适用16%和13%税率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均填入13%税率的对应栏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