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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注册公司】【上海代理记账】临时开票权限有疑惑?
发布时间:2021-10-22 浏览次数:434

已按照未开票收入申报纳税的业务突然需要补开发票怎么办?今天来为大家答疑解惑,一起来看看吧~


Q1:我有一笔发生在2018年11月的业务,已申报缴纳税款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现在还能不能按照原来16%的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呢?

A:具体是否选择使用原税率开具发票,需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断。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8年5月1日后、2019年4月1日前的业务,适用原16%的税率纳税和开具发票。纳税人可以通过申请临时开票权限去开具原税率发票。


Q2:可以申请临时开票权限的税率具体有哪些呢?
A:近些年来,增值税税率多次下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又分别调整为13%、9%。(《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故现阶段可以申请临时开票权限的税率具体有17%、16%、11%、10%。


Q3:申请临时开票权限具体有哪一些情形呢?

A:具体有如下四种情形:
  ①一般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开具的发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且已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了红字发票,现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②一般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且已申报缴纳税款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现需要补开原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
  ③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开具的适用原税率发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且已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了红字发票,现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④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且已申报缴纳税款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现需要补开原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

  纳税人在申请时需对照可选情形和自身情况,选择具体的开具原因。


Q4:申请临时开票权限具体的操作路径是怎样的呢?

A:具体的操作路径为:打开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点击首页菜单栏中“我要办税”-“发票使用”- “临时开票权限办理”。后续根据自身情况填写信息进行申请即可。

Q5:申请临时开票权限审核通过后,权限有效期是多久呢?

A:授权有效时间为24小时,切记原税率发票需在得到授权24小时内开具完成。

Q6:开具原税率发票后应该如何进行申报呢?
A: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第三条,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举个例子,可以将适用16%和13%税率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均填入13%税率的对应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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