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行业资讯
最新的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1-12-6 浏览次数:410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利企业

家庭作坊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六、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五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七、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八、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总结:

小微企业是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创新的重要源泉。小微企业因其特点,既是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主力,又是市场竞争中的“弱势群体”。扶持小微企业稳定发展,需要政策层面持之以恒、久久为功。


免责声明:本网站转载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我们尊重原创作者的知识产权,凡转载文章我们都将查明来源,文章源中税答疑,国家税务总局杰维思发出,仅供参考。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留言联系,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回复您并进行处理

在线留言
微信公众号

返回顶部
免费获取方案和报价
  • 姓名
  • 电话
  • 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