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生产经营的过程中,有着不同的经营模式,销售产品、销售服务、销售劳务……有着迥然不同的操作流程,甚至往下细分,同一经营模式下,具体的销售手续也存在差异。
正因此,也对应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金税四期下,税务监管更加严格,厘清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法合规缴纳增值税,是为自己、为企业负责的体现。
基本规定
基本规定
应税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在销售过程中或完成后收到的款项),或者获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销售行为完成的日期)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具体规定
具体规定
情形一:销售货物
直接收款方式:无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以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以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以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若无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未约定收款日期,则以货物发出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预收货款方式:以货物发出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对于生产销售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以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以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若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则以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视同销售货物:以货物移送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例如,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情形二:销售应税劳务
为提供劳务并同时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情形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在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在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过程中或完成后收到的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或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不动产权属变更的日期)的当天,纳税义务即发生;先开具发票的,则以开具发票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特殊规定
特殊规定
经营以下类目的,适用以下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时间的特殊规定。
经营项目
义务产生时间
货物进口
进口报关当日
预收款模式的租赁服务
收到预收款当日
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所有权转让当日
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
电力上网并开具确认单据当日
建筑服务质押金、保证金
提供建筑服务时,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日
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日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日
数据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