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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纳常见误区,注意避免!
发布时间:2024-8-9 浏览次数:25

单位给员工交社保中,常见的几个误区,企业和个人要是做出了这些行为,会为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本文为大家整理出来后,要注意避免!

1、能按照缴费基数下限缴纳员工社保吗?

一个地区的社保缴费下限,等于当地的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一些公司为了节省用人成本,会按照这个标准来缴纳员工社保,而不是员工个人取得工资对应的缴费基数。


如果在申报和缴纳的过程中,公司员工大量、长期仅按照最低额度缴纳,极易被税务部门重点关注,一旦被确定社保缴纳和职工工资无法对应,补缴、滞纳金、罚款都将是公司会面临的惩处。

2、员工可以自愿放弃社保吗?

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设置的强制性条款,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保登记。


所以,不管用人单位采取什么办法和借口,也不管与劳动者如何约定,只要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都属于违法行为。


3、试用期不用缴社保?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保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所以,企业在试用期间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4、不签合同不用缴社保?


实务中,有些用人单位会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为职工缴纳社保,岂不知,劳动关系的确定可不仅取决于一纸合同,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个人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社保就必须得交!


5、上下班路上摔伤算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能算是工伤:

1.需要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上的“上下班途中”;

2.伤害是由“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的;

3.事故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


另外,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6、公司必须为法定代表人缴纳社保?



首先,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公司能否为法定代表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取决于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当公司法定代表人(又称法人代表)与公司构成劳动关系时,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当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时,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其不属于社会保险的强制参保对象。


7、可以委托其他公司代缴社保?


将社保挂靠别人公司,或者找人才资源服务公司代缴社保,几乎是很多失业朋友的备选之路。但是,这样缴纳社保是非常不靠谱的。


市面上多数社保代缴服务公司都处于灰色地带,所谓的“挂靠”社保,其实就是虚构劳动关系,然后骗保。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职工社会保险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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