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机关颁布的规定,将存在特定情形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俗称“黑名单”。
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重大违法?列入名单后又该如何处理?快来了解一下吧!
“特定情形”的范围是哪些?
依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中的相关内容,“特定情形”包括:
01
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或者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
02
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
03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04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05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06
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金额400万元以上。
07
私自印刷、伪造、编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
08
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在稽查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
09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10
税收代理人违法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超过100万元
11
其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税收违法行为。
重大失信后会公示哪些信息?
失信主体确定文书送达后的次月15日内,会向社会公示如下信息:
1、失信主体的基本情况;
2、失信主体的主要税收违法事实;
3、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
4、确定失信主体的税务机关;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公布的其他信息。
对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税务机关不予公开。
成为失信主体后还能补救吗?
01
失信信息公布前
符合“特定情形”中第1、2、8项情形,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失信主体,若在失信信息公布前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可不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
02
失信信息公布期间
失信信息公布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失信主体或者其破产管理人可以向作出确定失信主体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
1、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退)税款、滞纳金、罚款,且失信主体失信信息公布已满六个月;
2、失信主体破产,人民法院出具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税务机关依法受偿;
3、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因参与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重大项目建设或者履行社会责任作出突出贡献。
03
不予提前停止公布的情况
1、被确定为失信主体后,因发生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税务处理或者行政处罚;
2、五年内被确定为失信主体两次以上。
如果失信主体按照前述条件中发生破产的,则不受不予提前停止公布条件的限制。
数据来源:上海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