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扣除,是税务部门为对特定事项予以鼓励,给予企业实际扣除额的基础上,依据规定比例额外计算扣除额的政策。
2024年10月的大征期,将持续至10月24日,可以申报本年度前三季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1、相关政策规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注: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申报时间节点
根据现行规定,企业可以在7月申报期(9月)、10月申报期和年度汇算清缴三个时点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每年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根据其盈亏情况、研发费用核算情况、研发费用金额大小等因素,自主选择是否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在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3、政策享受方式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方式办理。
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的明细行次填写“优惠事项名称”和对应金额。
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或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数据来源: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