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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外收款是否属于价外费用,判断方式
发布时间:2024-9-30 浏览次数:471

价外费用,是在销售行为中,在货物和服务的直接价格以外,销售方向购买方额外收取的各类费用。


一般来说,价外费用应当跟随销售价款一同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但是也存在很多情形,其中的额外费用不构成价外费用。


了解价外费用,避免税务上的疏忽,减少企业经营风险,用好省税的政策。


“价外费用”的具体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二条,指出价外费用的范围包括:

……,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价外费用的判断依据,重要的点在于该费用的流动方向,必须是购买方-->销售方,如果是反向支付的费用,不论如何一定不构成价外费用

同时,价外费用一定要伴随着应税行为,如果销售本身未发生,由此产生了违约、赔偿等费用,也不构成价外费用。


另外,存在以下特殊情形的,也不在价外费用的范畴之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举例

1、A和B签订了租房合同,在到期之前,B提前退租。于是,B按照协议中的约定,向A支付违约金。由于销售行为已经实际发生,因此,A收到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存在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2、B看中了A某处的房屋地址,先行支付了租房意向定金,在约定日期到来时却并未进行租赁,A不退还B先前支付的定金。由于应税销售行为还未发生,因此A本次定金所得不属于价外费用


3、A和B签订租房合同后,A由于自身原因无法按期将房屋出租,因此A向B支付了违约金。那么,由于款项是从A流动到B,所以不构成价外费用。


4、A、B签订销售合同并完成了销售行为,合同约定运输费由销售方A代垫,运输公司直接给购买方B开具运输费发票,销售方A收取了的代垫运输费。

如前文所言,本次收款同时符合承运发票开具给购买方,发票交付给购买方的条件,因此也不属于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销售方怎么开具发票?

1、价外费用与价款的税目应保持一致,使用同一编码。

2、价外费用开具发票类型与所销售的货物、劳务、服务等应保持一致。

数据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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