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营行为和混合销售,对于业务同时涵盖多种形式的企业来说,是非常常见的经营行为。两者同样有着多个增值应税项目,但是却在适用税率上有着不同规定。
该如何区分这两者?这篇文章,帮助您避免失误。
1、兼营行为
在经营过程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行为,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属于兼营行为。关键点在于:不同经营项目之间相互独立。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或存在经营减税、免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A元,适用税率X%,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应税B元,适用税率Y%。
那么,应交增值税为A×X%+B×Y%元。
举例:某家商场,既销售商品,也提供餐饮服务。如果顾客前往该商场,同时购买了商品和吃了顿饭,那么商家视为兼营,对于商品计征13%的增值税,对于餐饮计征6%的增值税。
2、混合销售
在一个销售行为中,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那么就构成混合销售。关键点在于:提供的服务与货物之间存在关联从属关系。
专门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或者经营范围中以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营业务,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户,以上实体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销售货物应税A元,适用税率X%,销售服务应税B元,适用税率Y%。
应交增值税为(A+B)×X%元。
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销售货物应税A元,适用税率X%,销售服务应税B元,适用税率Y%。
应交增值税为(A+B)×Y%元。
举例:生产货物的单位,在销售货物的同时附带运输,其销售货物及提供运输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所收取的货物款项及运输费用应一律按销售货物13%的税率计征增值税。
3、适用兼营的特殊情形
1、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纳税人在货物销售完成交付后,如无预先约定和支付的维修、保养服务,应当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类目缴纳增值税。
数据来源:上海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