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和物流公司产生业务往来是非常常见的情况。
如果物流公司因过失、意外等原因,造成货物的损坏或丢失,也会进行一定的赔偿。其中涉及的税务问题,一定要熟知,避免给自己带来麻烦!
01
收款方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票?
如果物流公司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定不要贸然开具。
该笔赔偿金不属于应税范围。虽然委托运输的企业收到了物流公司支付的损失赔偿金,但实际并未未向物流公司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取得的赔偿金不需要开具发票。
而要是将该笔费用作为“价外费用”,据此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不合规的。
价外费用的重要判断依据是:1、费用伴随销售行为的发生;2、费用由购买方支付给销售方。物流公司支付的赔偿金,资金流动方向与规定相反,不是因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
如果贸然开具专票,被快递企业用于抵扣进项税,两家公司之间没有实际业务支撑,一旦被税务稽查,就会涉嫌虚开发票。
02
物流企业能否抵扣企业所得税?
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物流企业支付赔偿金,与生产经营相关,允许进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03
没有发票,怎么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如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如付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数据来源:上海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