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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行为的认定和价格计算
发布时间:2024-11-13 浏览次数:702


企业将货物无偿交付给其他自然人或法人,又或者无偿提供服务、无形资产,转赠不动产,其中没有资金流动,是不是就没有涉税事宜了呢?

当然不是,“视同销售”的行为,也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怎样的行为属于视同销售,销售价格又如何确定?这篇文章告诉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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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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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视同销售”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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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视同销售”的情形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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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视同销售货物的主体:包含单位、个体工商户,不包含自然人,如果是自然人发生以上所列情形,则不属于视同销售情形。

2、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不属于视同销售情形,取得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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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的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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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视同销售”价格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 × (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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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视同销售”的价格确定

根据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按照

    2、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 × (1+成本利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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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增值税视同销售价格的三种确定方法,政策明确规定需按顺序确定

2、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数据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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