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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不得抵扣销项的几大情形
发布时间:2025-6-6 浏览次数:28

按照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制度,已支付或者负担的进项税额可以从应缴纳的销项税额中扣除。

纳税人仅就本环节增值部分缴纳税款,避免了重复征税。但税法也规定了数种不得进行抵扣的情形,具体有哪些,一起来看看吧!


01

用于简易计税、免增值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项目购入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以上提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简易计税方法是指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等。

免征增值税是指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如: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婚姻介绍服务、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等。

集体福利是指纳税人为内部职工提供的各种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等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

个人消费是指纳税人内部职工个人消费的货物、劳务及服务等所发生的费用。如:交际应酬消费、职工个人的车辆加油费等。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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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例如: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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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购进的贷款服务以及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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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购进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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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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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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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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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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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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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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