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条件
公司自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之日起满三年未申请注销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可强制注销。
公告期限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告期限为 90 日。公告内容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拟强制注销事由、异议方式等。
提出异议
公告期内,相关部门、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公示系统或书面形式提出异议。
异议材料要求
相关部门——需提供异议理由及相关材料。
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需提供姓名或名称、主体资格文件、联系方式、债权债务关系证明等。
审查与反馈
公司登记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异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不全需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决定作出
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时,公司登记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强制注销登记决定书。
送达方式
无法联系公司时,可通过公示系统公告送达,公告发出30日后视为送达。
决定内容
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法定事由、法律依据、救济途径等。
特别标注与公示
强制注销后,公司登记机关在公示系统中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营业执照作废
未缴回或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通过公示系统公告作废。
股东责任
原公司股东及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恢复条件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在强制注销后三年内申请恢复登记:
正在调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未执行完毕;
处于诉讼、仲裁、清算、破产等程序中;
存在其他确需恢复的情形。
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提供姓名或名称、主体资格文件、联系方式、债权债务关系证明等。
审查与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恢复登记决定书。
公共利益考量
为维护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公司登记机关可主动恢复公司登记。
恢复状态
恢复登记后,公司状态恢复至强制注销前,名称已被他人使用的仅恢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互联互通
加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登记注册、行政审批、执法办案等系统的互联互通。
数据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统一的数据规范、系统建设规范及文书格式范本。
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申请异议、恢复登记的,扰乱市场秩序或危害国家安全的,依法处罚;无规定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档案管理
强制注销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按《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