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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日起,强制注销将正式实施
发布时间:2025-9-17 浏览次数:84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程序,完善经营主体退出机制,提升经营主体发展质量。

《办法》将于10月10日起正式施行。具体政策如何,一起来了解一下!



制定目的与法律依据

01


2023 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确立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

为确保该制度落地,市场监管总局在总结地方试点经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出台《办法》。

《办法》适用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后满三年未申请注销的公司。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在注销登记前必须经批准的,不适用本办法


《办法》主要内容

02


01

明确强制注销程序的适用范围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可以强制注销登记的公司范围,对在注销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公司,不适用强制注销程序。

02

规范强制注销的程序

明确拟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告、异议申请和审查、强制注销决定的作出和送达、强制注销程序的终止等,细化文书规范和材料要求。

03

明确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的救济措施

公司被强制注销登记后,相关部门、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存在不应当强制注销公司登记情形的,可以提出恢复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也可以依职权恢复公司登记,以充分保障各方权益。

04

加强信息共享的衔接

要求登记机关加强内部系统互联互通和部门间业务协同,提升强制注销公司登记便利化程度。


《办法》核心要点

03


01

强制注销的启动条件与公告要求

启动条件

公司自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之日起满三年未申请注销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可强制注销。

公告期限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告期限为 90 日。公告内容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拟强制注销事由、异议方式等。

02

异议处理程序

提出异议

公告期内,相关部门、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公示系统或书面形式提出异议

异议材料要求

相关部门——需提供异议理由及相关材料。

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需提供姓名或名称、主体资格文件、联系方式、债权债务关系证明等。

审查与反馈

公司登记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异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不全需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03

强制注销决定与送达

决定作出

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时,公司登记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强制注销登记决定书。

送达方式

无法联系公司时,可通过公示系统公告送达,公告发出30日后视为送达

决定内容

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法定事由、法律依据、救济途径等。

04

注销后的管理与责任

特别标注与公示

强制注销后,公司登记机关在公示系统中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营业执照作废

未缴回或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通过公示系统公告作废。

股东责任

原公司股东及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05

恢复登记的条件与程序

恢复条件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在强制注销后三年内申请恢复登记:

正在调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未执行完毕;

处于诉讼、仲裁、清算、破产等程序中;

存在其他确需恢复的情形。

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提供姓名或名称、主体资格文件、联系方式、债权债务关系证明等。

审查与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恢复登记决定书

06

特殊情况下的恢复登记

公共利益考量

为维护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公司登记机关可主动恢复公司登记。

恢复状态

恢复登记后,公司状态恢复至强制注销前,名称已被他人使用的仅恢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07

系统建设与信息共享

互联互通

加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登记注册、行政审批、执法办案等系统的互联互通。

数据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统一的数据规范、系统建设规范及文书格式范本。

08

违规行为的处罚

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申请异议、恢复登记的,扰乱市场秩序或危害国家安全的,依法处罚无规定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09

文件资料管理与实施日期

档案管理

强制注销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按《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0日起施行。


数据来源:上海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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