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年末,多个购物节接连到来。如果参与其中开展促销活动吸引消费者,那么期间取得的收入和开具的发票需要进行特殊的处理。
不注意的话,可能无法将折扣额从销售额中减除,甚至错报、漏报,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一起来了解一下。
增值税处理: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这里的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以“买N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增值税处理: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处理: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数据来源:上海税务